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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大常委会 对各类专项(题)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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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大常委会 对各类专项(题)工作报告进行 满意度测评的试行办法
(2013年11月12日柳林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他部门的工作报告,切实增强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和实效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测评范围 下列专项(题)报告,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 1、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及垂直管理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 2、“一府两院”及有关机构执行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及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3、有关部门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或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重要事项的专题报告; 4、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它专项(题)报告。 二、测评方式 1、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有关专项(题)工作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2、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进行测评。 3、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在以上三个等次中选择一项,不选、多选或书写不清楚者视为无效票,不纳入统计范围。 三、评价基本原则 1、专项工作报告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评价为“满意”或“基本满意”,不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评价为“不满意”: (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效显著; (2)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相关规章制度与政策规定,主要工作目标与重点任务圆满完成; (3)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县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提出的意见逐项予以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4)着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社会各方面反映良好; (5)工作成绩突出,工作措施得力; (6)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客观实际,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明确具体; (7)报告文本规范,报告人态度端正; (8)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列入评价范围的其它重要事项。 2、有关机关对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评价为“满意”或“基本满意”,不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评价为“不满意”: (1)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提出的《审议意见》逐项予以认真回应; (2)对《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中操作性、可行性、实效性较强的重点事项,全部落实到位或基本办理完毕; (3)对因办理条件不够成熟或办理周期较长,暂时难以办理到位的事项,尚在认真组织办理; (4)对《审议意见》中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暂时没有条件及没有必要办理的事项,实事求是地作出相应说明; (5)办理工作措施得力,汇报材料文本规范,汇报人态度端正。 四、测评结果处理 满意票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50%以上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占50%以上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票达50%为“不满意”。表决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工作报告予以通过,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 没有通过的报告,责成报告机关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再次予以测评。第二次测评仍未通过的,报告机关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检查,由主任会议根据检查情况对报告人或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对其依法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等监督办法;不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常委会报告县委采取组织措施,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测评结果。 办公室负责做好测评组织工作。测评情况经常委会主任审签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是否通过。测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委并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一般应向社会公布。 五、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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