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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大常委会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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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大常委会 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试行办法
(2013年11月12日柳林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公民更好地了解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制和运作方式,密切县人大常委会与公民的联系,不断推进我县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公民旁听席由主任会议决定设立。主任会议根据会议内容、会场条件等决定公民旁听的议程及人数。每次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一般不超5人。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1周前将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及公民旁听会议的有关要求,通过县电视台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凡年满18周岁,户籍在柳林县的公民,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自愿申请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五条 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可以在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后,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旁听申请,于会议举行3天前由本人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名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报名时间、工作关系、议题内容、邀请人数等情况,在提出申请的公民中审查确定。 第七条 旁听名单确定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有关公民领取旁听证、《旁听须知》、会议通知等必要的文件资料。 旁听证、《旁听须知》由常委会办公室核发。 第八条 旁听公民持旁听证和身份证报到,准时入场,在指定的旁听席就座,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服从会务安排,按照《旁听须知》旁听会议。对违反《旁听须知》的公民,工作人员应当劝阻;不听劝阻的责令其退场,收回旁听证及所发资料。 第九条 公民旁听一般可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涉密会议除外。 第十条 旁听公民无权进行审议和表决,未经主持人允许不能发言或提问。如有意见和建议时,一般可以通过会议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向主任会议反映,由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安排工作人员联系旁听公民;对旁听公民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以会议简报等形式反映,或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于一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疑难复杂的问题除外)。 第十一条 公民旁听会议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由办公室组织召开旁听公民座谈会,专门听取旁听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附:《旁听须知》 旁 听 须 知
一、公民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按照《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旁听手续,得到允许后方可旁听。 二、旁听公民应着装整洁,行为得体,将旁听证佩戴在胸前,按时签到后进入会场,在指定的旁听席就座。 三、旁听证当次会议有效。旁听公民应妥善保管旁听证,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须及时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联系,经审查许可后方可继续进行旁听。 四、旁听公民应自觉服从会务安排,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积极配合会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任何危险物品进入会场。 五、举行会议时,禁止吸烟、随意走动、高声喧哗,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不得照相、摄像。 六、旁听公民对会议内容如有意见时,可口头或者书面经工作人员向办公室主任反映。不私自向出席、列席人员反映,不参加审议或发言。对于公民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须经主任会议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七、公民旁听时,如违反本须知有关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取消其旁听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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