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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小组活动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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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大常委会 代表小组活动试行办法
(2013年12月26日柳林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主体作用,扎实推进代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本级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的县人大代表活动负总责,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和各代表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按照乡镇、居住情况等便于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共划分为17个活动小组。具体划分办法按柳人发﹝2011﹞23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代表小组每年集中开展2次以上活动,每次活动可根据具体内容确定。 第六条 代表小组应当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七条 代表小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活动,本县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为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提供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或者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八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1、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围绕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和本县年度中心工作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调查等活动; 3、由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执法检查、调研及其他活动;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5、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的询问; 6、总结交流代表活动情况以及其他代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九条 代表小组应当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制定计划时,要从实际出发,选准题目、注重实效。每年第一季度前,代表小组应提出小组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备案。代表小组活动一般应按计划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也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告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第十条 代表小组可以单独进行活动,也可与其他代表小组或下一级人大代表小组进行联组活动。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活动前,应当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代表小组组长应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提前一周通知每位代笔和代表所在单位,代表应做好参加活动的准备。 第十二条 代表小组在视察或调查活动中,可以听取被视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可以实地查看情况,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写出书面视察或调查报告,并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第十三条 对代表小组在视察或调查报告中反映的重要问题,需由县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解决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按程序转交办理。 第十四条 代表小组应当制定学习和会议制度、考勤制度、请假制度、联系群众制度、调查视察制度、代表履行职责记录制度等。对代表参加活动的情况,要及时上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备案。各代表小组要指导代表根据活动情况如实填写《代表履职手册》。代表活动情况将作为评价人大代表的重要依据。各代表小组应于年底对活动情况予以总结,并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第十五条 要建立代表小组活动考核、评比制度。不定期进行检查评比、现场交流,切实把代表小组活动做实、做细、做出成效。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与县人大代表小组的联系,协调解决代表小组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和经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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