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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柳林人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0/9
 
    

柳林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2011年9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县人大常委会政令畅通和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高效协调运转,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工作中履行协调、服务职能,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三条 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敬业,谦虚谨慎,团结协作,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尽心竭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文电收发、机要保密工作。根据文电要求和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做好文电的呈送、承办和督办工作。负责县人大常委会的印信、文书档案管理和文件交换及有关印章制发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随机性工作任务。

  第五条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主任全面主持县人大办公室的工作;协助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处理县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受主任、副主任授权或委托,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协调处理问题;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策和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督办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或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事项。 

  (二)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对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分管工作负直接责任;受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的授权或委托;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策和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督办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或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事项。 

(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加强与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协秘书处的联系,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加强与县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工作联系和业务交流,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县人大办公室实行主任会议和办公室全体会议制度。 

  第七条 县人大办公室主任会议。县人大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讨论向县人大常委会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出贯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精神和决定的具体意见;  

  (三)讨论落实主任、副主任部署的有关工作;  

  (四)研究需要统筹协调的有关事项;  

  (五)研究决定办公室工作中的人事调配等事项;  

  (六)研究其它有关工作。

  第八条 县人大办公室全体会议。县人大办公室全体会议由县人大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参加,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通报近期县人大工作,研究、讨论、安排布置办公室工作; 

  (三)商议决定办公室工作及涉及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切身利益和办公室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公文运转制度

  第九条  上级来文办理。 

  (一)签收、登记。上级来文由通讯员拆封,内务工作人员登记、编收文流水号,当日送办公室分管内务副主任阅批。 

  (二)分办、传阅。由办公室分管内务副主任呈办公室主任阅批,再由通讯员根据阅批意见呈送相关领导阅批。

  (三)拟办、承办。 办理件由办公室分管内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县人大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再由办公室负责归口承办落实。需转部门(单位)办理的转办件,由办公室负责按归口将领导批办意见呈送、转告承办部门(单位)。 

  (四)催办、查办。来文承办过程中,办公室按归口负责催办、查办工作,直至办结。办理结果由办公室分管内务副主任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反馈。 

(五)立卷、归档。文件办结后,有关人员要及时将完整的来文原件退还内务组归档。 

第十条  发文办理。

(一)拟稿。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有关人员负责拟稿。需由有关职能部门代拟稿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初审。文稿在送审之前,应在“发文卡”规定栏目内,签上拟稿人、核稿人姓名和日期。 

  (二)审核。公文送领导审批、签发前,都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好六关:行文关、法规政策关、内容关、文字关、格式关、定密关。审核的程序: 

  1、一般公文:由有关人员拟定文稿,呈办公室主任审核。部门代拟的公文,由拟文单位领导人签批,有关人员初审后,送办公室副主任核稿,再呈办公室主任审批。 

  2、重要公文:由有关人员拟定文稿、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室副主任审批后,送办公室主任统筹把关,再呈主任审批。 

  3、规范性文件,由县人大办公室资料组按规定程序要求审核。 

  (三)签发。 

  1、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由主任及分管的副主任签发;涉及几位副主任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主任会签后,报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及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县人大常委会发布的重要决定和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主任签署。县人大常委会报送省、市人大的公文,由主任签发。 

  2、以县人大办公室名义发文,由有关人员拟定文稿,经分管副主任核稿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复核。经签发的文稿,由有关人员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将审核意见修改进去,并复核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行文是否合理等。 

  (五)编文号、登记、校对、印刷、分发、立卷、归档等。公文复核后,由内务人员登记、编号后,文印室负责打印。打印的公文由拟稿人负责校对,并在正式开印前的清样上签字,印刷后再由通讯员分发,同时将能够反映整个成文过程的原稿留存、立卷、归档。 

  公文分发要求:以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普发性文件,发至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下属各部、委、局、室,以及文件分发立户范围;非普发文件根据工作需要,按所涉内容,分发有关领导,以及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人大主席团。 

  (六)其他有关要求。 

  1、因工作需要写入县人大及办公室文件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科级以上的单位和干部。 

  2、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所发公文的格式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的传递要及时、准确、无误,杜绝随意搁、放、无序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 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 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正式印发的公文,由通讯员负责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收集齐全后交分管内务的副主任统一立卷归档,并按《档案法》要求,每年6月30日以前将上年度的公文立卷归档后转交县档案局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文件销毁制度。  

  (一)对需保存的文件经过整理归档,其余登记注册,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凡是需要销毁的文件,不得当成包装纸、废纸出售或作其它使用。 

  (三)销毁文件时,必须由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必须在文件销毁清册上签字。 

(四)在销毁文件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介入。 

第五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负责人大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督查,以及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督促检查及反馈;负责县人大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和办理情况汇总反馈。 

  第十六条 实行督查工作首办责任制。办公室领导为首办责任人,承担组织协调和督促办理的责任。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准确、快捷地反馈督查工作信息。 

  第十七条 重大督查事项必须立项,由分管副主任审定。凡经批准立项督查的事项,经办人员要跟踪督查,认真催办,按时办结,确保督查的时效性。   

  第十八条 督查事项都要进行情况反馈,明确办结时限的,要按照要求及时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六章    值班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一般不实行值班制度,但“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法定假日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实行交接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条 值班人员由办公室分管内务副主任编排。值班人员要遵守纪律,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不得漏岗,否则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各乡(镇)、各部门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办公室领导,根据领导指示或按有关规定,协助处置突发事件。

第七章   信息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信息工作要及时、准确、分层次、有针对性地为各级领导和领导机关提供信息服务。做好上报省、市的信息工作,每周报省、市信息不少于2条;健全完善电子信息传输网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 指导全县人大系统信息工作。收集整理有关工作动态、时政要闻,及时更新柳林人大网站,编纂、印发《柳林人大》(双月刊)刊物。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信息报送奖惩制度,做好信息的收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工作,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工作动态。信息报送要突出“快、实、新、深、特”,急事急报,特事特报。 

第八章    信访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做好解释、引导、分流、疏散工作,引导来访人员依法从事信访活动。   

  第二十六条 热情接待来访人员,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 对来信来访要认真做好登记。 

  第二十七条 劝阻来访人员不得围堵、冲击领导办公室以及车辆行为,防止扰乱、破坏和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行为发生。   

  第二十八条 对上访人员要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扩大和激化矛盾。  

第九章    考勤、签到和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九条  签到签退制度。

(一)办公室签到签退由通讯员负责,每日按时领取、上交签到表。

(二)每日签到时间按有关规定延续15分钟,签退时间提前15分钟。通讯员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准时将当日签到、签退表交办公室主任批阅并存档。

(三)办公室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并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

(四)通讯员每月负责汇总签到签退情况,填报汇总表,并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汇报本月总体情况。

第三十条  请销假制度。

(一)办公室副主任外出、学习(培训)或考察请(休)假,本人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任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出差、学习(培训)、请(休)假,本人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办公室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请(休)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办公室主任审批,三天以上报分管主任审批,五天以上报县人大主任审批。

第十章    学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习内容。

(一)政治理论学习:主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县委的重大决策。

(二)业务知识学习:主要学习《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宪法》及与人大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

(三)根据上级安排的专题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习的形式和组织。

(一)政治理论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业务学习根据需要,由办公室确定内容采取集中学习或专题培训的方式进行。

(二)每星期二和星期五上午为集中学习时间,由办公室确定学习的内容和资料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

(三)要坚持学习与交流探讨相结合的原则,每月进行一次学习交流探讨,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并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四)由办公室组织安排,适时进行外出调研,学习人大工作先进经验,并撰写调研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习的要求。

(一)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注重实践,通过学习努力使全体同志的综合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二)要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切实保证学习时间。

(三)要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有专门的学习笔记本,认真做好学习记录,撰写学习心得。

第十一章    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第三十四条  印章管理制度。

(一)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选举委员会、县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党支部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印章、印模以及县人大常委会证件专用章、机关介绍信等,由专人保管。

(二)使用、出具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印章需经过党组书记批准;使用县人大常委会的印信、县人大常委会证件专用章和县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由常委会主管领导批准;使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县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的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印章,需经本人同意。

(三)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要严加保管,存放印章处须随时上锁;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公章外出,以免遗失。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携带印章外出的,需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指定专人负责,方可带出。印章外出使用完毕后,必须于回单位的当天交回。

(四)未经领导同意,不准随便将印章和介绍信交与他人管理使用。

(五)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刻制印章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因机构变动或更名,原印章应及时收回,并交机关档案室封存,不得随便弃置。

(六)印章保管不善,私盖、滥盖印章,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印章使用制度。

(一)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函件及各类审批表,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颁发的各种奖状、荣誉证书及有关证件,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开具的介绍信和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决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县人大常委会印信的事项,使用县人大常委会印章或印模。

(二)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发出的请示、报告、呈报表、函件及其它需要用印的事项使用党组印章。

(三)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函件及各类审批表,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颁发的各种奖状、荣誉证书及各类证件,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领导决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办公室印信的事项,使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章或印模。

(四)出具各类介绍信,必须按管理范围办理登记手续。一般不准开具空白介绍信,确因工作需要的,要经常委会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要及时退回办公室。

(五)所有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文字不能盖歪或颠倒。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印章,必须同时盖在落款处和公函与存根连接线上。凡是在落款处加盖印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文,下要骑年跨月。

第十二章    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办公室内外清洁美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及时清理办公室垃圾。

第三十七条  积极参加全县“创卫”活动,每周一办公室全体人员集中对办公室进行清理,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十八条  室内各自办公室的各种办公用品和用具必须存放整齐有序,不准在办公桌上堆放杂物,乱贴乱画,卫生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九条  周一至周五安排专人轮流负责办公室保洁工作,制定轮流值日表,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轮流值日表执行。

第四十条  采取不定期检查卫生制度(检查范围:办公室、文印室、值班室),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章    文印室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正确操作机房内各种设备,爱护机器设备。

第四十三条  计算机全部设置使用密码,由专职使用者使用和保管。

第四十四条  严禁涉密信息计算机上互联网。

第四十五条  禁止非机房工作人员查阅计算机内机密级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未经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同意,严禁在互联网上传送、发布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七条  禁止把涉密文件复制到磁盘、磁带、光盘带回家或随身携带,存储过涉密文件的介质要及时销毁。

第四十八条  未经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将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网站上的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四十九条  禁止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外人员未经同意使用机要室计算机上的任何设备。

第五十条  禁止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未经允许不得对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第五十二条  计算机使用者每星期应对计算机进行一次查杀病毒处理。由外单位带来的移动磁盘或光盘需经查杀病毒后方能使用。

第五十三条  在使用电脑工作过程中,如果暂时离开时,须退出正在使用的程序,并将显示器关闭;如果离开30分钟以上的,须先关闭计算机方可离开。

第五十四条  不得在机要室聊天,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五十五条  机要室工作人员要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浪费纸张,不得随意破坏设施。

第五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下班时要关闭一切机要设施,切断电源,关好门窗,确保安全无事故。

第十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车辆的使用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五十八条  驾驶员要认真学习有关车辆管理、安全驾驶方面的规定,经常对车辆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  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管人员的管理,凡发生等级事故主要责任在我方者,给予驾驶员经济处罚和辞退处理。

第六十条  驾驶人员要保持车辆清洁,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使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提前做好出车准备。避免出车途中发生车况故障。

第六十一条  用车须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六十二条  办公室派车后,司机应按派车路线行驶,办完事后应立即返回。否则,发生不良后果由司机负责。凡无派车单出车,按司机私自出车处理。

第六十三条  驾驶人员不出车时在值班室待命,接到出车指令后,要迅速到位。

第六十四条  驾驶人员由办公室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者,首次批评教育,再次给予警告,仍不改正者将给予辞退。

第六十五条  车辆必须定期进行保养,如需要大型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办公室报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六十六条  司机不得私自将车转借他人,否则严肃处理,后果自负。非司驾人员不允许私自开车。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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