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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柳林人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15
 
    

 

柳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1年8月1日柳林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  领导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并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

(一)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二)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及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县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四)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

(六)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七)需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情况;

(三)对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申诉的意见办理情况;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情况;

(五)对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需由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应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一府两院”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负有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部门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在县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选本县出席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由它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

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指导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保障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第十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受理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的逮捕、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报告,并决定是否许可;受理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现行犯拘留的报告。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在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开会时间和主持人,并将开会时间、建议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在会议举行七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辖区内的省、市、县人大代表和“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以及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决定有关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的议题时,可视情况准许一定数量的公民到会旁听。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请假的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有关工作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接受主任会议的提请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的,责成“一府两院”及其部门限期整改,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限时答复。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的表决和重大事项的决定事宜,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在审议中如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暂时不付表决,交下次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章  主任会议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

第三十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正、副主任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有关工作委员会主任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提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三)决定有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四)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五)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将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六)决定常务委员会质询案的答复形式;

(七)指导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召开主任会议的时候,副主任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定期召集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重大问题,沟通思想。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受理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现行犯的拘留的报告,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针对常务委员会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有计划的组织开展视察、调查,认真准备审议发言材料;

(二)组织参与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

(三)每年年初制订本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开展活动;

(四)参加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五)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所提议案、意见、建议;

(六)需由工作委员会承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筹备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会务、资料工作;

(二)负责常务委员会有关报告、文件等文稿的起草;

(三)受理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需由办公室承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联系、视察和调查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围绕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调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调查,可以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持代表证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调查。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活动,可以邀请辖区内的省、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八章  委员守则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宪法、法律法规,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自觉参加常委会机关集体学习、讨论、议事,兼职委员要自觉抽时间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一切工作和社会活动应服从人大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说明情况。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的,需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好发言准备。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检查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视察、调查、检查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本制度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五十一条  各工作委员会人员应当积极从事工作委员会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委员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在施行过程中,如有关系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需人大常委会作出规定的,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从通过之日起施行,如在施行过程中,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执行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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