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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柳林人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17
 
    

柳林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2014826日柳林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柳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工作,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问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常委会会议的日期、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委会办公室按照主任会议拟定的议程草案,书面通知“一府两院”于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或议案送达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于常委会会议举行五日前将会议日期、议程草案和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及有关资料,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认真审阅文件,围绕会议议题调查研究,收集有关情况和意见,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要根据会议议题,组织好会前视察或调研,并向会议提出视察或调研的情况报告。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县直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或副主席;

(三)辖区内的省人大代表及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依照《柳林县人大常委会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因公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第三章  议案、议题的提出与审议

第十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

(六)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大事项;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全县及县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及调整,县本级财政决算;

(八)审计工作报告;

(九)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决定人事任免,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代理人选;

(十一)依法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的副县长及其他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个别人员的职务;

(十二)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

(十三)依法决定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刑事犯罪的市、县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市、县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作出暂停代表职务的决定

(十四)撤销(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个别由本县选出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罢免案时,被提请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七条  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如果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较大,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该议案暂缓表决。

第十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一般应召开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在全体会议上直接对议案进行审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依照《柳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辞职案,依照《柳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有关工委应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进行整理,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核同意后,转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由主任会议决定由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进行审议,或者组织跟踪督查。

 

第五章  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专题询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常委会有关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制定专题询问方案,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专题询问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议题提出问题,如果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时,可以连续提问;接收专题询问的机关和部门负责人须认真回答询问。对于当场难以答复的问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会后提供书面答复材料。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整理《审议意见》时,应当吸收专题询问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结果征求常委会有关机构意见后,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上答复的,提案人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一般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或者提案人。

第三十五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撤回。

 

第六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依法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公民,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提供材料和情况的组织和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和情况来源进行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和决定。

 

第七章  发言、表决、满意度测评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围绕会议审议议题积极发言,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补充发言不超过5分钟。对于超过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决议、决定、人事任免,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以出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四条  满意度测评依照《柳林县人大常委会对各类专项(题)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县级新闻媒体公布,并在《柳林人大》、《柳林人大工作》和柳林人大网站上刊登。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通过的任免决定,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并由常委会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证书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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