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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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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6月29日柳林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证全国和本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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